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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or遗赠,一定要分清!

来源:原创   作者:李长浩  时间:2016-09-20

导读

遗嘱是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赠是公民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与遗赠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个人财产,二者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区别明显的,如一个是给法定继承人,另一个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等等。我觉得最重要的并不是这些,而是在继承人受遗赠人在得知遗嘱或遗赠之后的表现不同,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下面就结合本人几年前曾经办理过的案件来简单介绍一下:

 

【案情介绍】

曹某、耿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三人,即曹1、曹2、曹3。曹4系曹3之子。位于北京市xx区xx房屋系曹某、耿某夫妻的共同财产。曹某于1997年去世,生前无遗嘱,曹某去世后上述房屋的二分之一作为曹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由于曹某的父母先于其死亡,曹某的子女曹1、曹2、曹3在上述遗产处理之前均已通过公证的方式声明无条件放弃该遗产的继承权,故曹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耿某继承。耿某于2005年1月13日在北京市xx公证处立公证遗嘱一份,将上述房产遗赠给原告曹4。2009年11月2日耿某去世,之后上述房屋一直被曹1占有使用。2010年9月曹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房屋应由其继承所有。

庭审中原告曹4称其2010年8月23日才得知遗赠之事,后立即向被告曹1主张权利,曹1当庭予以否认,并主张曹4在几年前就知道遗赠之事,一直未向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已经远超两个月的法定时效,涉案房屋应由曹1、曹2、曹3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经法院调取公证卷宗材料显示当日参与办理公证当事人为曹1、曹2、曹3、耿某,同时笔录中记载,耿某表示让曹3领取公证文书。曹2、曹3均表示2010年8月前未向曹4告知过遗赠一事。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1提出原告曹4接受遗赠已超过法定时效,但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知道其祖母耿某已通过公证遗嘱将房屋赠与自己而超过两个月未作表示,故对此不予支持庭审中,曹2、曹3均表示,曹4在知道遗赠事实后已及时向法定继承人作出继承表示,同时依据人民法院调取的公证卷宗材料显示,参加公证过程和领取公证材料的当事人中并无曹4。耿某所立公证遗嘱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应属有效,原告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遂判决:位于北京市xx区xx房屋由曹4继承所有。

 

【律师评析】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中耿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曹1、曹2、曹3均在世,由于曹4系曹3之子,耿某所立公证遗嘱应属遗赠,因此受遗赠人曹4是否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是本案焦点。

庭审中曹1主张公证遗嘱是2005年所立,领取公证文书的是曹3,而曹3和曹4是父子关系,所以曹4应该早在2005年就应该知道遗赠之事,而耿某是2009年去世,但曹4直到2010年才主张权利早超过了两个月的法定时效。虽然曹1的理由看似很充分,但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曹3领取了公证文书后就一定会当时告诉曹4,而且曹3在庭审中也表示,由于曹4在2005年的时候才年满20岁,刚刚步入社会,作为父亲的曹3不希望将遗赠这件事这么早告诉他也是因为怕曹4知道后不再努力奋斗,这个理由也是非常充分的。法律毕竟是要讲证据的,尤其在这种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证据就变得更加重要,既然曹1主张曹4接受遗赠已超过法定时效,就要提供证据证明曹4知道耿某已通过遗嘱将房屋赠与自己并且超过两个月未作任何表示,曹1没有相关证据,她的主张就很难得到支持。另外,庭审中曹2、曹3均表示2010年8月前未向曹4告知过遗赠一事也更加驳斥了曹1的主张。

因此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4的诉讼请求,判决位于北京市xx区xx房屋由曹4继承所有。

 

【律师提示

如果遇到类似情况,最应引起注意的就是一定分清是遗嘱还是遗赠,遗嘱——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以继承人在得知遗嘱后即使过两个月、两年、十年不作反应都没有关系;遗赠——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受遗赠人在得知遗赠后两个月内不作反应就视为放弃受遗赠了,提示大家千万不要因为不懂法而超过了这个重要的法定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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